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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作者:民建长沙市委 发布时间:2014-04-03 10:51:56

所谓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研设备及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开发、服务以及咨询为主要内容的知识密集型小微企业。以长沙市为例,据不完全测算,当前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超过5000户,主要集中在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信息服务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同时具有极强的科技创新性,是市场经济主体中潜在的优势群体,推动其加速发展,对于优化整体经济结构层次,提升科技产业综合竞争力,实现生产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2013年,民建长沙市委与长沙市科协联合调查发现,其发展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普遍遭遇资金瓶颈

一是申请政府扶持资金存在制度束缚。政府扶持资金项目审批部门的绩效考核与企业的经营风险挂钩,企业经营情况将影响到部门的年底绩效评估,从而造成政府扶持资金覆盖面不广和“扶强不扶弱”的现实状况。个人独资、合伙等“非法人”企业被政府部门认定不具备申请扶持资金项目的资格,这又把一大批小微企业挡在了门外。二是自有资金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在科研成果转化生产力过程中,规模产业化的大量资本投入对我市科技型小微企业造成较大压力,而自有资金的不足限制了其快速发展。三是难以获得商业信贷支持。由于抗风险能力差、信用低和缺乏实体抵押物,科技型小微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取资金信贷极为艰难。

(二)与政府部门的对接不畅

一是对优惠政策不完全了解。由于沟通渠道有限,小微企业往往对现行产业、科技、税收等优惠政策不了解,更谈不上享受优惠政策。很多好政策存在难落实的问题。二是创新产品缺乏标准。政府产品和技术推广目录更新往往较慢,我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产品的认证、生产和推广时常遭遇缺乏国家标准的窘境。三是创新企业参与低端竞争。部分产品及技术标准没有与国际接轨和及时提高准入门槛,不仅使我市创新能力强的小微企业参与“山寨”产品的低端竞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科技创新积极性。

(三)缺乏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

是科技服务平台服务力度不强。全市原有21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自今年以来就有3家自行宣布解散或因考核不合格而被取消法人资格。自2007年开始举办的中国(长沙)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会,虽然每年有安排博士对项目进行鉴定和把关,但相对种类繁多的科技项目,个人专业知识总是有限,因而缺乏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科技新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前景以及存在风险进行鉴定。种种因素导致我市科技成果本地转化率仅为24%,而发达国家早已超过50%。二是产业发展平台不能满足企业需求。部分工业园区对接纳风险较大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存在顾虑,在用地、费用等方面条件要求较为苛刻。留学人员创业园、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生创业基地等科技孵化器的孵化效率不高,导致在孵企业入驻停留时间长,且发展规模还满足不了数量众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需求。三是股权转让平台作用有限。地方产权交易市场规模和影响范围有限,交易量小,发展极其缓慢,使得科技型小微企业在股权转让方面不够灵活。由此产生风险投资退出渠道不畅,风险投资资本循环受阻,风险投资机构长期担任企业股东的窘境时有发生。

针对以上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系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资金瓶颈。

一是改革政府部门绩效考核方式,实现财政扶持资金“普惠式”扶持。建议改革当前政府部门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方式,在扶持资金中应专门划拨一部分用于支持高风险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且对其资金投放效果不予考核,以有效避免政府资金“扶强不扶弱”的现实状况。同时对于法人与“非法人”企业应一视同仁,应适时修改或取消对“非法人”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不当限制,实现对全体小微企业的“普惠式”扶持。

二是建立小微企业科技引导和奖励基金。政府要放权和注重引导,通过特定的程序选择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并给予资金方面的支持,然后由创业投资机构的专业管理团队去选择科技型小微企业和科技项目进行支持,以此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按年度设置小微企业科技奖励基金,专门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设立奖项和目标,采取企业申报和一年一评的方法,对通过考核的企业要召开表彰大会,对科技创新中的突出表现进行奖励。

三是推动科技保险商业化,提高科技银行覆盖面。在保证和提高企业信用方面,政府已经在高新区试点科技保险,但仍以财政补贴为主,应加速推广以技术交易、专利转化等险种为重点的商业化科技保险,使高投入、高风险的高新技术产业在相关科研、经营等活动出现损失后获得一定补偿。同时,注重提高长沙银行科技支行等专门服务中小科技企业的科技银行的覆盖面,对于部分技术领先,但由于缺乏有形抵押物而难以获得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允许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订单贷款等方式实现快速信贷融资。

(二)联系科技型小微企业实际需求,充分发挥政府服务职能。

一是加大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最新政策出台后,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服务型职能,及时制定简洁明晰、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和简报,通过媒体、手机短信以及政策宣讲等多渠道及时宣传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产业、科技、税收等优惠政策。

二是及时更新产品、技术推广目录和考虑建立临时目录。针对创新产品无法对应产品和技术推广目录的问题,政府部门可以组织科技产品专家定期以及应企业要求不定期的对新产品进行鉴定和归类,及时更新产品和技术推广目录,帮助企业在黄金期进行生产和投放市场以实现最大经济效益。同时为照顾科技发展较快的小微企业发展,可以考虑建立临时目录,作为对现有目录的补充。

三是与国际接轨适当提高部分产品技术门槛。政府不应保守的维护本地低端企业的眼前利益,应有计划有步骤的与国际接轨,编制高标准政府产品和技术推广目录。对品质以及安全性能要求高的高新技术产品,应提高其准入门槛,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高新技术企业在低端产品市场的竞争,而且可以为打开海外市场做好准备,最终促进我市行业整体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

(三)建立高新技术知识供应链和科技产业示范集群,引导企业对接全国股权转让市场。

一是构建高新技术交流的知识供应链,加强成果转化平台的科技成果评估和商业计划导向。着重引导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科研项目及产品以提供给大企业或与之配套,从知识供应中实现科技创新价值。邀请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成果转化平台的科技产品进行科技含量、市场前景以及潜在风险等方面的评估,通过为科技成果配备商业计划书的形式,进一步增加科技成果交易的签约率,从而提高本地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二是推动建立科技产业的示范集群。园区应着重培育扶持一批市场竞争力强、自身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群,帮助其在原材料供应、中间过程和完成品市场与相关企业建立紧密联系,探索建立资源集约、产业集聚、服务集中的集群发展战略联盟,实现交易成本降低和利润提升。

三是积极对接全国股权转让市场。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股权转让市场正式扩展至全国,打破了各地分散的股权转让市场的诸多弊端。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支持我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实现股权自由流转,从而促进科技风投资金的有效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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