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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阶梯气价制度的建议

作者:杨孟著 发布时间:2014-04-08 09:52:38

3月2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到2015年底以前,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从总体上看,实行阶梯气价制度,有其现实必要性和科学合理性,对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供需矛盾,引导居民节约用气,促进天然气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意见》规定,居民用气划分为三档,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在定价方面,《意见》规定,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二、三档气价原则上按1:1.2:1.5左右的比价安排。

稍加思考便知,这样的制度安排不尽合理,有“前重后轻”之嫌——前端“该轻的不轻”,后端“该重的不重”。对于前端用户(第一档用户)来说,制度执行与不执行一个样,反正价格是相同的,正如某媒体所言的,“绝大部分居民用气无需多掏钱”。对于后端用户(第三档用户)来说,既然是惩罚性措施,就一定要对仅占用户总数约5%的这部分高用气用户,按其超额用量和适用累进价格计算收费,即使最高边际价格超出第一档气价的2至3倍也不为过。《意见》原则上只对这部分用户就其超额部分按第一档气价的1.5左右的比价收费,明显过低。

可见,制度虽好,但框架略感“粗糙”,不够精细化,若不对其“打磨”,就难以“接地气”,无法真正起到“解民忧惠民生、暖民心”的作用。为此,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第一,定基数、保基本。以住户为单位,结合每户居民的人口数量,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其基本生活用气量,做到基本民生需求均等化。基数之内(按覆盖区域内30%至5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用气,以确保基本民生需求为出发点,实行优惠价格,也即以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作为用气价格。

第二,以年为单位结算。适当延长结算期,实行以年为单位结算,符合保基本、惠民生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居民根据自身需要合理配置用气量,实现均衡用气、公平用气和平等用气。

第三,引入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于年度内达不到用气基数者,就其“节约”部分,给予适当的物资或精神奖励(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将当年的基数结余额结转至下年继续使用),以鼓励居民节约使用天然气资源,减少碳排放。对于年度内超过用气基数者,实行惩罚性收费制度,也即就其“超支”部分,按其超额用量和适用累进价格计算收费,用气越多、价格越高、付费也就越大,上不封顶,下可“保底”,将绿色低碳环保用气落到实处。不过,在具体制度设计时,应将居民最基本的民生需求给予重点关注,也就是说,对于前端的超额用量及其适用累进价格要适当考虑平缓一些,尽量照顾到按覆盖区域内50%至80%居民家庭用户月均用气量确定的居民用户,使其用气价格基本保持原价格不变,以减轻大多数居民的实际负担。

第四,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于供气单位收不抵支的“经营性亏损”,在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其属于用于民生的“缺口”,并以地方财政支出予以弥补。用财政资金补贴民生“缺口”属于公共财政的支出范围,加大财政惠民力度,也是建设民生财政的题中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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