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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几点建议

作者:伍跃时 发布时间:2015-03-05 16:06:35

       中国经济经历了长时间的超高速发展,参与国际竞争的范围更广程度更深,今天的国际竞争,核心就是企业创新能力的比拼。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全球竞争的新常态,及时地提出了以企业主体地位建设为基础的创新驱动战略。

  美国作为全球公认的创新强国,强就强在企业的创新能力。200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授权发明专利173771件,其中企业发明专利达173222项,占99.68%。同一时期我国授权的企业专利只有15%左右,其中发明专利占比就更低。我们的企业市场化时间短,创新能力积累先天不足,再加上多年来形成的科研与产业割裂、创新保护不力等原因,造成了目前企业创新能力底子薄、意愿弱的客观事实,这也直接造成了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贡献率只有发达国家的50%。底子薄、意愿弱、扶持偏、效率低是目前我国创新体系的真实写照,国际竞争你死我活,容不得我们讳疾忌医,在此,就加速推进创新驱动战略,在全球竞争中实现创新主体的全面赶超,提出如下四点建议:

  一、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建设,政府要扶上马。就现实国情而言,企业创新基础弱、创新投入少、发展能力低已经形成了恶性循环,企业自身打破千难万难,无形的手已经失灵,怎么办?通过“政府之手”来实现投入的倍增效应,首先,应明确政府科研扶持资金直接投向企业的比例并逐年提高;其次,要进一步改变目前的科研立项方式,充分发挥研发合同的约束与激励作用,10多年来,包括国防和军事,美国政府性质的科研经费至少有1/3是以商业合同的形式给了企业;再次,建立研发后补助制度,通过赛马机制的建立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另外,沿袭多年的“撒胡椒面”痼疾必须彻底治理,从源头上杜绝“跑部钱进”、“立项腐败”。

  二、结合科研事业单位改革,促进科研人才合理流动。2009年日本83.9万科研人员中有58.8%在企业,超过了高校和公共研究机构科研人员总和;2010年,在我国企业研发机构中工作的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仅占从业人员的12%,而政府研究机构和高校分别为39%和57%。要在巩固和稳定基础研究群体的同时,坚持以市场化的方式对应用和开发研究性科研机构进行企业化改革,支持和激励科研人才向企业流动。改革要分类制定时间表强势推进;要在坚守不伤害市场主体、调动全社会积极性政策底线前提下,大胆尝试创新人才企业化推进的保障与激励政策;要科学规范改革过渡期的成果转化政策,既不能失之过严导致私下交易或创新停滞,也不能失之过宽导致畸形分配,进而遏制人才的合理流动。如美国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收入中,个人所得可不少于15%,但除非总统特许,总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

  三、加大创新支持平台和成果转化的制度建设。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公共源泉,是应用和开发研究的支撑基石,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基础研究能力的同时,搭建开放的应用平台,公平和高效地帮助应用开发性企业使用基础研究成果。针对应用科研成果转化要搭建全国性的开放平台,实现科研成果转化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政府投入形成的技术平台和科研服务设施,就是创新研究的公共空间,企业有权同等享受,要将科研服务设施与平台的社会化服务纳入考核范畴,提高公共资源使用和运行效率,降低创新性企业科研成本。如美国马普生物制药公司,专注于埃博拉病毒抑制研究,其病毒药物试验使用的就是美国军方的四级实验室。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建设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创新的生命线,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无异于与虎谋皮。很多创新性企业自主研发的优势材料和新品种被偷盗、剽窃和假冒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苦不堪言。有必要从科研材料、侵权行为、侵权后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要加大维权执法力度,为企业提供有力的维权支持,可以考虑对行业龙头企业或者重大侵权案件提供公诉支持,要针对侵权内容科学地评估侵权损失。此外,保护知识产权,提高中国制造的国际美誉度还必须加大对网络销售平台企业的执法力度,防止假冒伪劣的蔓延。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建湖南省委副主委、隆平高科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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