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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 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作者:伍跃时 发布时间:2015-03-06 15:19:05

  当前,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正处在由分散小农向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加快转变的新时期,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日益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力量。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共有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318万户,家庭农场87.7万家,农民合作社128.9万家,龙头企业12万家,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新型经营主体固定资产投资普遍比较大,流动资金需求也比较多,不仅需要中长期的建设投资贷款,也需要灵活快捷的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不仅对自然灾害的风险保障有需求,也希望有效地防范和分散市场波动的风险。伴随现代农业发展而来的,是对金融支农的旺盛需求。

  中国银监会等金融管理机构自2006年以来发布了一系列意见,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目前看来,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很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偏离“农”字,服务对象比重失调。小额贷款公司在面向“三农”发放贷款出现了“一小一少”现象:(1)发放给“三农”项目的贷款比例小,大部分只有20%左右,高于贷款总额50%的家数较少,大部分信贷资金依旧流向非农项目;(2)发放小额度资金比例少,发放100万元以下占比低,而100万元-200万元占比高。这与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定位服务“三农”的初衷大相径庭,“小额、分散”两大特色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服务对象比重失调。

  2、农村客户信贷信息缺乏,风险控制手段有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服务的客户数量大、规模小、信用等经济信息不全、缺少传统定义抵押物,更无央行征信数据库信息支持。从业人员多为原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习惯银行体系的贷款发放模式,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着风险控制能力与实际及潜在风险不匹配的矛盾和困境。

  3、跨区域经营限定制约了农村金融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有严格的地域性限制,直接导致小型农村金融机构遍地开办,却大多小而全,缺乏创新能力与竞争实力。而国外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客户数量有的高达十万级别。

  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1)农村金融机构的股东构成。村镇银行大股东一般为传统的金融机构,在客户选择上,存在"抓大放小、嫌贫爱富"的现象,放贷的主要对象多为相对优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中型企业,而对“小而散”的农村金融需求,不愿承担过高的业务成本,缺乏放贷动力,甚至“惜贷”;(2)股东入股比例的限制使得有意愿、有能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社会资本积极性不高。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普遍建立了扎根农村的销售网络和农技服务网络,熟悉客户的资产、诚信、需求等全面资信,涉足农业金融业务的服务能力优势突出;此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深度参与农村金融服务,可以强化企业的全产业链服务能力,提升企业的价值。

  因此,建议出台实施细则:

  1、以全国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联合其他金融机构成立针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机构,并从政策上予以支持。如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农业保险服务公司等。

  2、鼓励有条件的村镇银行中的国有银行股东逐步退出,让有实力,有意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成为控股股东,并支持其由县级发展成省一级或者全国性的村镇银行,落实村镇银行为农村金融服务的初衷。

  3、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建设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开展综合性的面向“三农”的金融服务。如种业企业了解天气病虫灾害等信息,具备代理相关保险服务的先天优势,可以支持龙头种业企业牵头成立保险代理公司。

  4、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长期资产投入的支持(基本农田水利设施、优质种畜),打好农业长期发展的基础,挖掘农业的长期价值与持续盈利能力。

  5、支持农村金融机构以农业用地经营权、生物性资产等农业核心生产资料作为抵押物。大力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的进程,制定规范的指导性文件,明确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的基本属性,推进农村金融更好地为农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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