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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控民间借贷市场风险 地方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作者:刘文彦 发布时间:2015-04-28 10:06:57

 这几年,在经济增长率稳步下调大势下,银行惜贷,民间高息借贷市场非常火热。但这种市场不成熟,缺乏有效监管机制,隐藏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如果不有效加以监控,一旦借贷资金链某一环节断裂,很可能致使民间借贷市场“崩盘”,导致借款人“跑路”、跳楼、投案自保,激发大量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事实上,这些年各地民间借贷市场先后不同程度地亮起了“红灯”,有的已经“崩盘”,给社会造成混乱,使我们的“善后”处理工作十分被动,十分艰难。所以,在把控民间借贷市场风险这个问题上,地方政府应该主动介入,应该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这个高度有所作为。为此建议:

  第一,充分认识民间借贷市场风险严重性和危害性。其一,这种风险给社会带来的破坏性极大。如果民间借贷市场混乱无序甚至因资金链断裂而“崩盘”,紧随而来的就是企业倒闭,老板“跑路”、跳楼,员工失业、讨薪,债权人大举追债,甚至以“打砸抢”、上街游行拉横幅、上访、跳楼、喝药等极端方式讨债,最终这些问题留给了社会,留给了地方政府,全部由国家“买单”。同时,受之影响,许多家庭面临解体,甚至妻离子散,无论借贷双方,都会失去家庭安全感,惶惶不可终日,过着没有未来的噩梦般日子。其二,借贷双方或多方相当部分人是冲着高利息而来,这种利息大多高出国家规定的四倍银行贷款利率合法区间,甚至高出民营企业利润率承受能力,一旦借方出事,将导致贷方血本无归。比如, 企业利润率在10%左右,而民间借贷利息超过2分,企业盈利空间就没有了,如果超过3分以上,企业的生存都成问题了,贷方连本金都收不回。其三,无节制的高息借贷行为,污染和恶化经营生态环境。不少民营企业家负债经营,拆东墙补西墙,为了筹集资金,缺少风险意识,借贷收不住手,借新债还旧债,利息越借越高,所吸收的民间资金少量投入生产,而大部分资金却被高额利息吞噬,最终把企业拖垮。还有些民营企业为了赚钱快,打着做实业的幌子,大量吸收民间资金,从事高利贷,当资金无法收回时,企业陷入绝境。

  第二,地方政府应对辖区民间借贷市场了如指掌,并密切关注、合法把控,使市场朝着积极方向发展。按市场规律办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上发挥决定性作用,并不意味着政府对于损害市场发展的一切行为坐视不管,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政府保驾护航的作用,以及为市场提供政策、技术、信息、金融支持保障等作用,有利于市场培植和健康发展。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增强搞活市场、挖掘经济增长“新亮点”意识,做到对所辖区域内的各家民营企业及个体、自由职业者的基本情况了如指掌,必要时,进行实地摸底,进行定期登记建档,了解对方状况和困难,“对症下药”设法为其排忧解难,把工作做在前面,做到实处。同时,要开展诚信守法教育,警示市场风险,从源头预防和阻截高利贷、非法集资、经济诈骗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三,地方政府应该拿出帮扶、处置、打击等多套具体方案,防范和应对突发性民间借贷危机。在这个问题上,本人有三个想法,仅为参考。1、建议将陷入借贷困境的、有前景的、有市场的、有赢利能力的民营企业列入帮扶对象,由当地政府出面,协调银信关系,获取银行救急贷款,用于企业偿还部分本息欠款和盘活生产经营,银行应该肩负起社会责任,积极配合政府化解民间借贷市场风险,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只有把这类民营企业解救出来,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其他与之相关的借贷纠纷就会迎刃而解。2、对于确实需要依法走程序的借贷纠纷案,不能久拖,建议当地政府帮助当事人进入依法处置程序,以避免老百姓“打官司难”的处境,必要时,可以考虑予以公安立案侦查支持。3、坚决打击高利贷,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对于非法集资的企业和个人,严惩不怠。特别提出来的是,要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以便于地方工作有法可依。目前,法律上规定,高于四倍银行贷款利率的民间借贷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人认为这种解释比较模糊,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建议“无论企业和个人的民间借贷行为,如果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一概定性为非法”,并以立法形式在国家相关法律中明确,从根本上打压民间借贷高利息相互攀升、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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