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建书画院(民建中央画院湖南分院):
《湖南民建书画院(民建中央画院湖南分院)章程》已经民建湖南省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民建书画院(民建中央画院湖南分院)章程
民建湖南省委
2015年11月13日
湖南民建书画院(民建中央画院湖南分院)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民建书画院(民建中央画院湖南分院,下同)是以民建成员及会友中从事书画、摄影、工艺美术、收藏鉴赏等方面创作、研究、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士为主要组成人员的非盈利性艺术活动机构,隶属于民建湖南省委。
第二条 本院的宗旨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促进中华书画艺术事业的发展为己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方向,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省民建书画艺术人才,组织书画艺术交流,开展书画艺术创作研究和书画艺术服务,为湖南民建更好地发挥参政党职能,促进湖湘文化建设,推动湖南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院一切活动遵守国家宪法,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会章和会的制度、本院章程,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能
第四条 配合国家、省重要政治和文化活动以及会内重大纪念活动,举办艺术作品展览或相应的文化活动,扩大民建的社会影响。
第五条 为会内外书画艺术家提供自我展示和宣传平台,同时,密切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适时开展书画联谊和学术研讨活动,促进国内外书画艺术交流和信息沟通,加强友好往来,广交朋友。
第六条 制定创作计划,组织成员开展深入生活和创作交流活动,丰富会内文化生活,创作富有民族传统又有时代气息的优秀作品,为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做出贡献。
第七条 积极宣传普及传统文化,热情参与文化下乡、文化扶贫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为困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积极投身慈善事业,接受书画家及各界慈善人士的捐赠,开展义拍、义展等活动。
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 本院实行团体成员和个人成员相结合的组成方式。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并愿意遵守本章程。
(2)有加入本院的意愿。
(3)有相应文化艺术成就的民建会员或会友书画艺术专家。
第十条 成员加入本院的程序是,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本院审查通过后,由本院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院例会。
(二)有权参加本院组织的业务活动。
(三)有权对本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有入院和退院的自由。
第十二条 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本院章程和决议。
(二)加强思想和艺术修养,提高政治理论和书画艺术水平。
(三)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四)根据活动需要,向本院送交符合要求的作品。连续无故不参加活动者取消聘任资格。
第十三条 成员退出画院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院,并交回聘书。
第十四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艺委会表决通过,本院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本院可设名誉院长若干名。
第十六条 本院聘请顾问若干名,由省内外具有广泛影响和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担任,负责艺术和院务指导,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十七条 本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负责画院行政领导和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本院设艺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艺术委员会具有专家咨询机构的职能,负责本院成员艺术资格审查和艺术作品评审工作,促进画院艺术创作和研究。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相关专业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在艺术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成员开展活动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条 本院(含艺委会)设秘书长,在院长和院长会议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设副秘书长1-2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本院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一条 院长会议每年召开1-2次,负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修订活动计划和研究决定有关问题。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院长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院(含艺委会)秘书长以上人员须征得民建湖南省委主委会议同意后聘任;其余人员由本院研究后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院经费来源:民建省委支持、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支持、社会赞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院举办内部大型笔会,参加人员可自愿捐赠作品留存。
第二十五条 本院的书画、摄影、工艺美术等多类作品应登记造册,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本院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赠送他人或损坏,违者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院设立展厅,对优秀作品尤其是宣传民建优良传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较好社会影响的作品,进行公开展示或巡回展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成立大会起生效,适当时候可根据情况进行补充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院院长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