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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湖南农地流转与集约利用的建议

作者:民建湖南省委 发布时间:2018-03-27 10:27:34

       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切实解决好我省“三农”问题、实现农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们在深入调研后发现,随着工业化和土地城镇化的推进,湖南耕地资源有减少趋势,土地“细碎化”、分散化、“有人无田”、“有田无人”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可见,农村人地矛盾已经日益突出,迫切需要通过推进适当有序的农地流转、加强农地集约利用来解决。

引导农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以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涉及面很广,政策性很强。在引导和推进过程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需要和问题为导向,遵循经济发展规律,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整体谋划,综合施策,切忌搞大跃进、搞强迫命令、搞行政瞎指挥,确保农地经营权的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既积极稳妥又扎实有效。

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农地流转模式

各地村镇应根据不同的资源优势与人文特色符合农户意愿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的农地流转模式,如村集体托管模式、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经营模式、农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经营模式、工商企业流转经营模式、特色产业流转经营模式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前提下适当发展乡村旅游业初级农产品加工业,从而在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促进农业生产规模效益农民收入稳定持续增长

二、成立村级农地合作社,发挥农地流转与合作经营的优势

在坚持承包经营责任制不变的前提下,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鼓励合作社与各农户签订协议,将农户分散的土地集中到土地合作社,通过土地合作社对整村土地进行集中整合,再由合作社有偿地将土地出租给种植大户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在土地合作经营中,农民既是土地合作社的股东,也可以通过入股专业合作社参与经营,还可以租赁土地继续种植。土地合作经营以相对固定的经营实体——土地合作社替代单一农户,开展土地集中流转,其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更强,让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可以放心长期流转,加大投入。

三、成立县级与乡镇农地银行,利用社会化农村融资平台和农业服务体系

农地银行是由政府发起成立,以农村土地流转为核心,将土地经营承包权以货币形式进行存贷,以土地存入合同、“存折”、“利息”方式来表现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收益的经营机构。各地县镇可积极创造条件来成立农地银行,一是利用农地银行这种新型的农地流转制度安排,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评估农地价格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货币化形式存入农地银行获得利息收入,流转主体则根据农地银行整理后的农地价格贷出土地,支付贷地利息;二是借助这个新型经营平台,发布农地存贷信息,制定土地价格,承载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中的公平公正公开交易,推进市场化的产权交易,并通过政府信誉、公司资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他项权证作为抵押质押,实现对农户、种植大户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融资,促进农业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三是利用这种新型的社会化农业服务体系,直接接管农户的土地,建立和完善包括育苗、农机、田间作业、技术服务等为内容的全链条式农业服务,解决农户从耕到收的所有耕种问题,实现农业服务的高效化、集约化和完整化。

四、及时构建科学的监管机制

政府应建立与农地有序流转、集约节约利用与合作经营相配套的监管机制。依照国家相关的土地法规,明确农地有序流转、集约利用与合作经营的监管职责,以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为基础,强化基层农经机构建设,增强监管服务职能。加强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专业人才,引导到基层农经管理机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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