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援助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 就学、就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7、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8、 请求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9、 主张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0、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1、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
12、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
13、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
14、党政领导重视、社会公众关注的案件;
15、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或取得经济利益效果突出的案件;
16、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事项不受前述范围限制。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湖南省户口或者在湖南省务工、且持有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代理他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法院及其它机构管辖的;
(四)本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为民建会员及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一)、援助内容
1、日常法律咨询解答;
2、专项法律事件研讨;
3、疑难案件分析;
(二)、援助范围
1、民建省委指派交办;
2、民建会员及会员单位申请;
3、普法宣讲中对接发现;
4、其他;
(三)、工作方法
1、值班秘书登记接待、值班律师咨询解答;
2、复杂法律事项值班律师集体讨论,可视情况召开主任会议讨论;
3、重大疑难法律案件可邀请法律专家、教授研讨;
l涉及诉讼、仲裁、听证事项不在此列
l意向入会个人和单位参照享受上述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