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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建议

作者:刘长庚 发布时间:2014-03-26 08:50:34

     实现“住有所居”是居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于90年代初期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推进我国住房分配货币化和推动房地产市场繁荣等方面曾经起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改变,这项制度越来越饱受争议。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因此,建议进一步深化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逐步转变为地方商业住房银行或保障性住房专门管理机构。

    有必要进一步深化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逐步转变为地方商业住房银行或保障性住房专门管理机构,主要是因为: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面临的大背景已经改变。住房公积金设立的初衷主要有三个:一是解决政府住房建设财政负担、促进住房建设社会化;二是归集来自企业和居民的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和开发,解决住房短缺的问题;三是强制居民为购房进行储蓄,形成住房消费习惯。然而,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这些经济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可以说,当年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历史使命已经完成。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劫贫济富”的嫌疑。低收入者买不起房,也很难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一般很少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所以只有高收入者才能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好处。由于实行“低存低贷”,低收入者通过“低存”损失的利息收益却被用来补贴高收入者的“低贷”,住房公积金贴息的好处基本上被高收入者拿走了。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成为了某些单位增加隐性福利的工具。由于住房公积金相关制度规定,单位为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作为成本列支,个人所交部分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因此,一些垄断行业和经费充足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逃避国家税收和变相提高福利。这不仅不利于国家税收的征缴,而且也是造成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

    (四)住房公积金制度无法有效降低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没有自有资本、缺乏专业金融人才和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控机制,不具备承担责任的条件。建立的风险准备金也是来自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本质上还是属于住房公积金所有人自己的资金收益。一旦住房公积金运营出现问题,责任最终也只能由无辜的公积金所有人承担。

    (五)住房公积金的运用率不高。住建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余额总计为2.1万亿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缴纳的资金越来越多。但是,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一直徘徊在50%-60%之间,将近一半的资金处于休眠状态。这就说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效率低下,没有很好地起到支持居民住房消费的作用。这不仅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的本意,也使得大量住房公积金资金过度闲置浪费,存在贬值的风险。

    (六)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未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根据住建部内部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已经覆盖了约78%的城镇职工。但是,在对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调查中,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足20%,这意味着约80%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未享有住房公积金保障。这明显有悖公平。

    (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手续繁琐,办事效率低。职工要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是必须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手续非常繁琐,往往为了证明一个事件需要辗转多个地方,来回折腾好几趟。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效率远远低于商业住房抵押贷款。

    (八)住房公积金监管不到位。一些地区房委会制度没有真正建立,“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如湖南郴州官员挪用住房公积金1.2亿,吉林六官员挪用住房公积金11亿元等。

    进一步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建议可以考虑两种可行的改革方向:一是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逐渐转变为地方性商业住房银行;二是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逐渐转变为保障性住房专门管理机构。为了实现制度的平稳过渡,应做好相关保障措施,我建议:

    (一)将原来企业匹配的住房公积金全部转化为职工货币收入。住房公积金本质上是职工的劳动收入,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逐步转变为地方商业住房银行或保障性住房专门管理机构后,企业配比的那部分资金应当以货币的形式发放给员工。这需要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对此进行明确和规定。

    (二)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逐步转变为地方商业住房银行或保障性住房专门管理机构后,原来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收入转化为了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为了防止这部分收入给职工带来更大的缴税负担,应该适当提高个税起征点。举例来说,现在的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逐步转变为地方商业住房银行后,将其提高到5000元以上。这不仅使得原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收入继续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而且有利于杜绝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避税和隐藏福利的诟病。

    (三)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逐步转变为地方性商业住房银行或保障性住房专门管理机构。若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逐步转变为地方性商业住房银行,则应:首先,由国务院责成相关部门制定地方性商业住房银行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启动相关试点工作;其次,待试点成熟以后把原来分散在全国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转变为地方性商业住房银行,并妥善安置原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最后,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地方性商业住房银行应该倾向于支持中低收入者购房,实行的应该是“自愿参与、高存低贷”的原则,重点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若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逐步转变为保障性住房专门管理机构,则应:首先,责成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过渡办法,并及时启动试点工作;其次,待试点成熟后及时将分散在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转变为保障性住房专门管理机构,并妥善安置原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最后,保障性住房专门管理机构应该统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等相关事务,提高保障房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问题。

    (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一是要深刻理解保障性住房是解决我国中低收入者“住房难”问题的关键,也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有效措施。二是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入。三是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保障中低收入者正当的住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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