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结构进一步优化,2012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21471.18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53.33%,比2011年提高0.8个百分点;专项转移支付为18791.52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46.67%。在2013年预算安排中,一般性转移支付为24538.35亿元,增长14.3%;专项转移支付为19265.86亿元,仅增长2.5%,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速度明显快于专项转移支付。尽管近年来转移支付结构进一步优化,但这远远不够,从目前的情况看,还需要进一步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和归并专项转移支付。
有必要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主要是因为: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过低导致地方公共品供给不足。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对有财力缺口的地方政府(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补助,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主要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资金补助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革命老区、民族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以及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等。但是,由于目前我国财权和事权不匹配——“中央财权大、事权小;地方财权小、事权大”,地方财政,尤其是县级以下财政捉襟见肘,再加上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低,导致了地方公共品供给不足。
(二)专项转移支付比例过高易导致“跑部钱进”的现象。虽然近年来中央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比例逐年下降,但2012年这一比例仍达到了46.67%。专项转移支付比例过高,导致各地方为了争取到项目、争取拨款等互相竞争,结果是“跑部委跑得多的地方,拿到的钱就越多”。这不仅无法将公共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也容易滋生大量腐败,有违公共财政支出的基本原则。
(三)专项转移支付比例过高导致财政资金浪费严重、资金使用率低。一是在申请专项资金项目时,存在“新瓶装旧酒”的现象,可能导致“真正需要资金的项目得不到审批,而不需要资金的项目却获得了审批”。二是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遵循“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缺乏监管和责任追究,有的地方在实际使用这些资金时并没有遵循这一原则,而是通过开假发票或巧立名目浪费掉了这部分资金,导致专项资金不能用到正确的地方。三是有的专项资金管理过于分散,资金条块分割,有财政部门管理的资金,也有主管部门管理的资金,管理上的不规范,必然导致资金在使用上的浪费。
(四)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低导致区域发展不平衡。我国客观上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中央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平衡各地方之间的财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低,难以充分发挥均衡区域发展的作用。另外,由于专项转移支付比例较高,各地区获得的中央财政支持力度存在较大差异。往往是富裕地区获得的专项资金多,经济社会发展也快;落后地区获得的专项资金较少,经济社会发展也慢。这进一步加剧了区域发展不平衡。
为了更好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我建议:
(一)推动中央和地方财政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改革。一是要进一步加大中央的事权,将一些公共性较强的财政支付责任收归中央,促进中央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二是要改革现有税收分成制度,给予地方政府更大的分成比例,以增大地方的财权。三是要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这些地方政府统筹安排资金的能力,促进区域均衡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减少、归并专项转移支付。一是要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加大对地方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要严格规范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从源头上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数额。三是整合归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对用途相似、性质相同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整合,减少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统筹资金使用。四是将具有一般性转移支付性质的专项转移支付调整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公式法方式进行分配,按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管理。
(三)加快形成统一透明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一是要科学确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方法,对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原则与方法、具体计算公式、因素、权重等进行合理确定。二是要在财政部网站及时公开每年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方法、分配标准和分配结果。三是要接受公众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广泛监督,及时对地方或民众的反映意见进行回复和解答。
(四)加强监管,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一是要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和管理工作,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绩效。二是要责成地方政府制定详细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明细,并定期上报财政部审核。三是要定期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进行绩效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