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国务院转发了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共同出台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指导我国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研究《意见》,发现还有四个问题值得商榷。
第一,在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中突出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方法不多、力度不够。该部分中,《意见》从促进就业机会公平、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等九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但对于如何突出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方法不多、力度不够。近年来我国劳动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保持在40%左右,如2011年中国劳动收入占GDP的比重为35%,而资本收入占比已超过劳动收入占比,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似乎”已名不副实。我国一直倡导“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而这一点却没有做到。而欧洲国家劳动收入占比达到了63%,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来说,这是需要认真反思的。
第二,在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中没有论及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该部分中,《意见》从集中更多财力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等九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但是却没有提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实现住有所居是国家和政府义不容辞的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出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很好的民生制度,其初衷是为了帮助买不起房的老百姓能够买得起房,可是这项制度在不少地区或城市并未有效发挥作用,反倒是为一些高收入群体提供了避税的空间。如何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以把实惠真正落到老百姓头上是一件不可忽视的大事,而《意见》却对此只字未提,未免遗憾。
第三,在建立健全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长效机制中关于如何提高农民收入的机制有待商榷。该部分中,《意见》从增加农民经营收入、健全农业补贴制度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对增加农民收入有一定作用。但通过我们的实地调研发现,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景观农业等方式能够更有效提高农民的纯收入。如种植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农作物可以大幅提升农民的收入,而如果只是种植粮食作物则很难提高农民的收入,“谷贱伤农”的矛盾很难避免。因此,仅是加大农业补贴并不能有效提升农业竞争力,也不能提高农民的纯收入。有事实表明某些地区的农民不种田而只等拿国家的相关补贴,国家的一番好意反倒是“被辜负”了。因此,提高农民收入的关键是要因地制宜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农业,这样农民才有种植的积极性。同时农业也应实现规模化经营,尽管家庭责任承包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如果不做调整其作用将会弱化。
第四,在推动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中没有区分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该部分中,《意见》从加快收入分配相关领域立法等七个方面展开论述。我国既然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收入分配制度,就应体现出劳动的主体地位,尤其是在收入分配中,劳动应该分得更多,非劳动所得则应降低。另外,对于劳动收入要少征税,而不是多征税,这样才能提高工薪阶层的可支配收入,进而提高劳动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而对于非劳动收入则要多征税,这才是实现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坚实基础。目前我国对非劳动收入的征税力度还很有限,未来需要加大对非劳动收入的征收,这也是对劳动收入的一种保护措施。
针对以上不足,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在初次分配中《意见》需明确提出“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表现形式及如何实现。按照我们的理解,初次分配主要分为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劳动收入要占主体地位,则其占GDP的比重应在50%以上,而非劳动收入占比则应低于5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要体现出“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就应大幅提升劳动收入占比,这样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第二,在再分配中《意见》需增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有的学者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使命已经完成,可以完全取消了。我们认为该观点过于极端,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很好的民生制度,而绝大部分老百姓还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惠,现在就谈取消为时尚早。但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存在的弊端和问题则必须正视,通过深入研究制定出合理的改革措施。
第三,在提高农民收入部分《意见》需再斟酌。可通过实地调研,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政策措施,让农民真正从农业当中获得收入的提高。政府相关部门可根据各省市农业的发展实际,选取发展典型进行重点调研,总结出可值得向全国推广的农业发展成功经验。我国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大国,农村户籍人口占比超过50%以上,农民的收入能否上去关系到中国未来的发展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高农民收入不可能是短期内就能完成的,国家和政府需要打一个长期攻坚战。
第四,在收入分配秩序部分《意见》需明确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的区别。在税收的制定过程中要区别对待,对于劳动收入要合理降低其税负,使其不要陷入“工薪阶层税”的尴尬境地;对于非劳动收入则要适当加大其税负。这是实现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一种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