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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机构养老服务价格补偿机制

作者:杨孟著 发布时间:2015-05-08 08:47:00

  机构养老是我国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老龄社会的日益临近,对机构养老服务的需求也会呈逐步增大的趋势。就目前而言,若按国际通用标准每100位老人需要5张养老床位计算,我国至少需要养老床位1000万张,而实际提供能力仅为400万张,缺口高达600万张。

  尽管面临如此之大的总量缺口压力,但仍在现实中出现了民营养老机构门可罗雀、床位大量闲置的“供需失衡”怪象。究其原因,就在于民营养老机构因无法体现公益属性,老年人难以承受“市场价格”之重,基本养老需求被市场抑制,“产能过剩”势在必然。事实表明,只要将机构养老服务视同“私人产品”交由市场“自主调节”,这种“结构性”问题就不可避免。

  寻求这一问题的破解之道,关键在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除了空巢、失能和半失能老人继续由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外,其他项目均面向社会,对接市场,引入民间资本,实行社会化运作和市场化经营。也即视同“准”公共产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完善以公共财政补贴为主体的机构养老服务价格补偿机制——向社会提供机构养老服务,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为此,拟就价格补偿机制问题提出以下设想

  一、价格补偿机制的基本框架。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为提高机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效率和服务质量提供激励机制。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其提供服务的种类、性质,以及社会选择性评价(养老服务需求量)情况等,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确定的“合理收费”(向服务对象收取的价格)框架内,通过服务外包(养老服务社会化)、政府购买服务(价格补偿机制)和适度有序竞争机制,获取“合理收益”性源泉和动力。二是为机构养老服务获取“合理收益”提供动力机制。在这一框架下,首先通过提高服务质量、适度有序竞争机制、社会选择性评价机制和政府定价优势,争取因增加养老服务量而带来的“增量收益”;其次通过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争取因低于社会平均成本而带来的“超额收益”。

  二、“合理收费”的确定。价格补偿机制的关键,在于找准机构养老服务公益性与社会化运作之间的平衡点。一般情况下,“合理收费”应低于社会成本价,由社会成本价60%~80%的区间范围内确定。具体比例大小应根据各地的养老服务需求状况和财力大小情况由当地政府制定。

  需要指出的是,倘若社会成本价包含“公建民营”租赁费或“民建民营”折旧费时,其“合理收费”的确定应以接近60%~80%区间范围的下限为宜。在“公建民营”方式下,政府是否收取“公建民营”租赁费,与社会养老机构获取的“合理收益”毫不相关,但与“合理收费”直接相关。也就是说,“合理收费”与政府公共财政补贴标准存在某种程度上的“替代”效应,它决定着整个社会养老福利水平的高低。因此,机构养老服务应尽量采用“公建民营”方式,且社会成本价中的“公建民营”租赁费宜“控制”在最低成本价之内,尽管实际执行中的租赁费是以竞价方式确定的。

  三、“合理收益”的确定。从建立适度有序竞争机制和确保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持续经营的角度考虑,应给予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一定的“合理收益”激励,虽然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合理收益”应以社会平均资本报酬率60%~80%的区间范围内确定为宜。

  四、公共财政补贴标准的确定。“合理收费”和“合理收益”确定后,公共财政补贴标准由以下公式确定:“合理收益”+社会平均成本—“合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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