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今年以来股市不断升温,证券市场一些虚假信息不断出现。据了解,最近一段时间出现的“国美电器前实际控制人黄光裕将提前出狱”、“证监会对公募基金投资创业板进行调查和窗口指导” 在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上疯传,事后这些信息都被证实是假消息。这些虚构上市公司假消息、传播证券监管假新闻,对证券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保护造成了不小的影响,有些概念股票借机疯涨,有些股票则受累集体出现大幅波动。应当引起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并在证券法修订中予以体现。出现当前这种证券市场虚假信息扰乱市场、难以监管的现象,主要原因有:
一是监管手段跟不上时代发展,特别是自媒体、公众号的发展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政策都明文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近年来,监管部门对网络上的非法荐股、仿冒合法投资机构的行为进行了整治,开出总共20多期黑名单。但是,一些非法网络平台仅仅更换了域名、名称等,换个“马甲”后依然活跃,如中国证券业协会曝光的“盛丰国际”,网站依然能够打开,仍在公开荐股。这些黑机构一是借助手机客户端进行违规荐股,手机APP上相关应用近期大量出现。二是开通微信公众账号,直接编造、传播失实的宏观政策信息。虚假信息每天可被阅读十几万次之多,虚假信息散播快,成本低,却能轻松获利。
二是查处范围的不完整。此前查处证券虚假信息,基本是非法网络证券活动或造谣行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股民损失才处理,但对违法违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大量获利的监管并不多。
三是法律(司法解释)条款有待细化,操作性不强。对证券虚假信息的监管,国务院去年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依法严肃查处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投资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机构、个人;现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不法分子将信息网络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平台,恣意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进行了界定。其中包括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一定经营或违法所得数额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其中并未详细列出关于证券虚假信息的内容。“虚假信息入刑”等司法解释如何与证券市场监管相结合,仍有待进一步细化。
为此,证券市场带有欺骗和欺诈性质的虚假消息,操纵市场获取利益,必须要严格查处。建议:
一、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要跟进。针对自媒体、公众号的发展,监管部门要在移动终端开发监管措施,在手机客户端APP、微信公众账号两个领域及时跟进。
二、证券市场监管部门要拓宽查处范围。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股民损失要查处,同时,对违法违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大量获利的机构,要抓一些典型进行监管、查处。由证监会或信息管理部门协助提供证据和判断,进行严肃查处甚至提起民事诉讼。
三、尽快修订证券法,增强其操作性。就正在修订的证券法,立法部门要针对虚假信息编造传播等行为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可诉性的法规。“虚假信息入刑”等司法解释如何与证券市场监管相结合,要尽快将法律条款进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