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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湖南省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功能的建议

作者:李琳 发布时间:2016-03-28 10:58:5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制定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并取得了较显著成效。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明显分割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在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农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短板,调研中发现,我省农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存在“资源短缺、供给不足、保障不够”的问题,在大湘西连片贫困地区显得尤为突出。因此,采取有效举措,重点推进我省农村基本公共法律体系建设,对于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体系、促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量少质低”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数量匮乏。我省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主要集聚在省市州中心城市,边缘农村地区极为匮乏。无论是机构的分布还是万人拥有的法律服务资源,城乡差距都非常明显。全省律师事务所80%以上集中在长沙,而急需公共法律服务的偏远乡村的司法资源极度缺乏。尽管全省在地市(州)县(区)乡镇(街道)一级全部都建立了司法所,但农村司法所存在人员严重不足,在湘西永顺、龙山等乡镇基本上只有1-2个司法人员,而永顺54万人中64人、龙山60万人中54人,平均1万人只有一个司法调解员。同时,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质量较低,服务能力弱。农村地区司法人员的来源较单一,一般来源于部队转业安置,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偏少,法律专业素养较低。面对农村地区爆发突然性、参与组织性、主体多元性、社会矛盾根源复杂性的多发事件,难以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使日益增加的社会矛盾法律化解的复杂性对司法资源需求与法律资源供给的矛盾日趋凸显。

  2、公共法律服务内容供给严重不足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和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地区出现土地权属、公益设施、家庭、邻里等新矛盾。实地调查发现,偏僻的农村地区存在大量离婚案件,例如,龙山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占据所有案件的60%,化解这些矛盾,急需相应的婚姻法司法服务供给;在乡村普遍存在的土地边界矛盾与冲突,需要土地法的供给。日趋强烈的城乡差异化和个性化的法律服务需求,使得原本因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量少质低”而导致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越来越凸显,无差别化的单一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已无法满足愈来愈个性化、差异化的法律服务需求。

  3、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缺失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特征决定了政府是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主体,但是,对于县级财政尤其是我省51个连片特困县、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来说,很难独立承担(据初步测算,我省建设一个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需要资金29万,建成后每年的运行费40万)。而且,由于乡镇、村没有实现有偿法律服务,各级财政也没有拿出财政资金购买法律服务,从而导致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极性不高。

  二、增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功能的对策建议

  1、推动城市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下沉

  (1)以建立“阳光屋”为载体,推动城市法律服务资源下乡。建议在各镇(街道)建立镇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村(社区)建成集律师工作室、法律援助联系点、法制学校等便民法律服务,“阳光屋”配备联络员。“阳光屋”采取“定时+及时、集中+分散”的服务模式,驻村(社区)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定期到“阳光屋”值班,村居和基层群众遇到法律问题时,可随时与驻村(社区)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联系,改变以往优秀法律服务资源集中在城市的局面。(2)采取点援制,实现法援村村通。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鉴定所等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在基层农村增设机构,建立工作站、联络点等方式,将城区的优质法律服务覆盖到农村、延伸到基层。

  2、加强农村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1)实施农村法律人才引进奖励计划。出台加强农村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和加快农村律师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对于边远地区的法律人才引进应该在编制、津贴补助等方面予以倾斜。(2)整合农村现有法律服务队伍。整合镇街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和驻镇街派出所民警等具有基层法律服务实践经验的人员,定期排查并调解矛盾纠纷,开展日常性的法律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工作,及时掌握农村居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3、拓展农村法律服务领域

  探索通过组建“法律专家服务团”为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实现“法律服务全覆盖”。这一法律服务新模式改变了农村法律服务以往主要靠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单打独斗”的局面,实现了法律服务由单一、独立开展工作向多层面、联合开展工作的模式转变。这样的团队服务模式,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职能,拓展农村法律服务领域。

  (1)建立和完善培训机制。组织法律服务团队围绕基层法律服务业务热点、难点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农村法律服务队伍、镇村干部、企业主和员工、农村居民等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夯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法律服务能力。

  (2)建立和完善服务点服务指导机制。引导和鼓励农村法律服务队伍建立固定的服务驻点,发挥团队优势开展法律服务进村社、学校、进企业、进农家活动,服务和指导驻点村社、学校和企业相关工作,协助、参与联系单位的重大活动和决策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3)建立法律服务与政府信访工作联动机制。由农村法律服务队伍派人参与信访接访工作,对信访接访中的热点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依法开展信访工作,引导信访群众理性维权、依法维权、依法上访,同时为基层党委政府依法解决信访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4、建立农村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探索编制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推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促进农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优化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加大省财政向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扶持欠发达地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于51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的县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上应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倾斜,甚至还可考虑建立政府财政保障公益性服务补偿机制,健全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律师据点服务补助等制度,激发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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