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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在政党协商中“主体作用”发挥研究

作者:曹政伟 发布时间:2016-06-02 10:16:50

       中共党的十八大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标志着我国协商民主理论的形成。2015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又印发《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从协商主体的视角来看,民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必须进一步发挥“主体作用”。

  一、深刻理解发挥政党协商“主体作用”的科学界定

  《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基于共同的政治目标,就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实施之前和决策实施之后,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民主形式。”从协商要素的视角来看,民建作为政党协商的主体之一,首先必须深刻理解政党协商“主体作用”的科学内涵。

  (一)要深刻理解发挥政党协商主体作用的“基本条件”。中西方学界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成果一致表明:政党协商主体应具备4个“基本条件”:

  1、平等身份。这是协商的核心和关键。政党协商是协商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抱着公平、公正、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诚意,通过摆明事实、相互沟通,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平等是一切规范和制度的核心理念,更是政党协商的核心价值。这个平等,既是地位的平等、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平等,更是身份的平等。

  2、代表能力。在政党协商中,民建作为协商主体之一,能否担当协商重任,这就要求自己具备参与协商的代表能力,即能够代表以经济界人士为主的群体利益,与此同时,还要具备“五种能力”,如果没有这种代表性和应有的能力,政党协商的结果将大打折扣。

  3、沟通能力。政党协商中的协商,协商双方主要是以表述、讨论、争论等方式陈述自己的主张,使协商双方在理性的交融下,形成对协商事物的“全景式”认知。因此,民建作为政党协商主体之一,沟通能力强弱就成为是否能达成协商共识的重要条件之一,而沟通能力往往是其政治共识、学识水平、逻辑思维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4、协商方案。政党协商中的协商方案,必须突出“公益性”,能实实在在代表群众利益。民建作为政党协商主体之一,要能主动提出具有“公益性”的协商方案,只有先有这些方案,才能在协商中,反映群众诉求,代表群众利益,寻到公共理性,达成决策共识。

  (二)要深刻理解发挥政党协商主体作用的“载体层面”。综观半个多世纪的政党协商实践,作为协商主体之一的民建组织,其重要载体是在以下3个层面:

  1、政党层面。即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直接协商,在当代中国的协商民主体系中,是最重要的形式,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规定:中共中央同民主党派中央开展政党协商主要内容为以下7个方面: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有关重要文件;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建议人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问题;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

  2、政协层面。即在政协与中共、各界、各族、各团体开展的政治协商。民主党派依托人民政协这一重要协商载体,以党派为单位,主要通过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提交提案、参与调研等方式,以民主协商会议、座谈会、书面建议等形式,参与政治协商。

  3、国家政权层面。即在国家政权层面,参与政党协商。民主党派成员通过政治安排、实职安排、“一个参加、三个参与”的形式,参与到公共决策的协商中来,或者以“特约监督员”身份、“对口联系单位”等方式,对政府的公共决策,实施监督,参与协商。

  (三)要深刻理解发挥政党协商主体作用的“基本义务”。依据国内外协商民主理论、我国政党协商民主实践,民建作为政党协商主体之一,应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1、学习掌握政党协商基本理论,做政党协商的“积极宣传者”。民建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既要学习掌握开展政党协商民主的重要性、紧迫性,更要学习掌握政党协商根本属性、主要功能,政党协商精神价值、实践价值,政党协商基本要素、根本原则、基本要求等政党协商基本理论知识,做政党协商的“积极宣传者”。

  2、善于表达协商意见,做政党协商的“主动参与者”。参与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没有参与,就没有政党协商。民建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应当从两个大的方面,积极履行参与义务:一是要十分珍惜参与的权利,积极主动参与政党协商;二是要善于表达自己的协商意见,不断提高协商能力和水平。要努力克服羞于表达、胡乱表达、天力表达、不屑表达等错误心理和行为,使表达的意见更加理性客观、更加真实有力、更加公平公正。

  3、尽善尽美提升协商效率,做政党协商的“奋力推动者”。政党协商民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次协商的完成,只能取得阶段性成果,必须要对协商结果进行不断完善,力推落实。民建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要通过协商决议和实践结果的动态比较,来进一步完善协商计划、协商程序、协商载体、协商方式,不断提升政党协商的效率,做政党协商的“奋力推动者”。

  二、准确把握发挥政党协商“主体作用”的历史脉络

  从历史渊源来看,民建作为政党协商的重要主体之一,在政党协商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主体作用”,我们要准确把握其历史脉络。

  据考查相关文献资料表明:中国的政党协商构想,起源于革命战争年代的政党协商关系;确立于新中国成立之时,反映的是近现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这一政治生态环境中,民主政治成长的生态特征。民建同其他民主党派一样,在政党协商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的历史阶段,总体上可分为2个大的时期:即1921年---1949年的形成期;1949年---现在的发展期。

  (一)政党协商发挥“主体作用”的形成期。民建同其他各民主党派一样,在政党协商形成的历史进程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的历史阶段,总体上可细分为3个不同的时期:即1921年----1937年的萌芽期;1937年---1947年的初步形成期;1947年---1949年的正式形成期。

  一是萌芽期。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到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是中国政党协商的萌芽期。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与民建之间的协商只能说是萌芽期,主要原因是因为:(1)中国共产党与民建之间的协商,不存在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中国共产党与民建之间的协商,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3)中国共产党与民建之间的协商,只是初步的接触协商。这一时期,民建在政党协商中的“主体作用”处于萌芽状态。

  二是初步形成期。从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到1947年各民主党派受到严重的政治迫害,是中国政党协商的初步形成期。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与民建之间的协商只能说是初步形成期,主要原因就是:(1)中国共产党与民建之间的协商,尽管有了组织形式,但它们仍然不固定,而且很多是由国民党掌控的;(2)中国共产党与民建之间的协商,较前一时期更为广泛、更为深刻、更为密切,但仍不规范,缺乏制度保障;(3)民建虽然加深了对中国共产党的认识和了解,在后期也有逐步向中国共产党靠拢的趋势,但这一时期民建还没有主动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4)民建仍在不断建立与解散、分化与合并中。这一时期,民建在政党协商中的“主体作用”处于初步发挥状态。

  三是正式形成期。从1947年各民主党派受到严重的政治迫害,到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是中国政党协商的正式形成期。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与民建之间的协商说是正式形成期,主要原因就是:(1)中国共产党与民建之间的协商,有了重要的组织形式和稳固的组织机构;(2)民建从法规上自觉接受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中国共产党与民建之间的协商开始规范化;(4)民建已经成立了。这一时期,民建在政党协商中的“主体作用”处于正式发挥状态。

  (二)政党协商发挥“主体作用”的发展期。新中国成立后,民建同其他各民主党派一样,在政党协商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的历史阶段,总体上也可细分为3个不同的时期:即1949年—1957年的初步期;1957年—1978年的曲折发展期;1978年---现在的快速发展期。

  一是初步发展期。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是中国政党协商的初步发展期。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与民建之间的协商说是初步发展期,主要原因就是:(1)确立了政党协商的正确方针,即“长期共存,互相监督”;(2)非常重视载体建设,即重视人民政协建设;(3)充分开展政党协商,即在人民政协开展政党协商、在协商座谈会中开展政党协商、在双周协商会中开展政党协商。(4)但由于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刚执政不久,在对包括民建在内的各民主党派的性质,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较为固定的认识,加之政党协商尚未实现制度化,因此,这一时期只能说是中国政党协商的初步发展期。这一时期,民建在政党协商中的“主体作用”处于初步发展状态。

  二是曲折发展期。从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这一时期,是中国政党协商的曲折发展期。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与民建之间的协商说是曲折发展期,主要原因就是:(1)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开始后,导致中国共产党对包括民建在内的各民主党派性质的认识,产生了严重的偏差,原本确立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政党协商方针,被“阶级斗争”所取代,各民主党派成为改造对象;(2)十年“文革”期间,包括民建在内的各民主党派,被诬蔑为“反动政党”,成为专政对象;(3)“文革”结束后,包括民建在内的各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的支持和协助下,逐步恢复组织并开展活动;(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共产党同包括民建在内的各民主党派的政党协商,揭开了新的篇章。这一时期,民建在政党协商中的“主体作用”处于曲折发展状态。

  三是快速发展期。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现在,这一时期,是中国政党协商的快速发展期。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与民建之间的协商说是快速发展期,主要原因就是:(1)重新确立并发展了政党协商的正确方针,即1982年中共十二大提出了新时期政党协商的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十六字方针;(2)进一步加强政党协商载体建设,即全面恢复人民政协工作、推动人民政协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3)推进政党协商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89年、2005年分别印发《关于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2015年,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新时期的各种推进措施,为中国政党协商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4)开展了大量的政党协商;(5)把中国政党协商提升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这一时期,民建在政党协商中的“主体作用”处于快速发展状态。

  三、不断优化政党协商“主体作用”的发挥路径

  在当前中国的政党制度的框架下,中国政党协商“主体作用”的发挥,既取决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宏观进程,也取决于政党协商的主体建设。虽然中国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主导,但各民主党派并不是、也不应完全处于被动状态。从长远来看,民建作为政党协商主体之一,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必须要真正做到“三个不断提高”:

  (一)要不断增强协商意识。从我们最近调查研究的结论来看,极少部分民建基层组织和民建会员,其协商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四个缺乏”:即缺乏提出协商议题的积极性;缺乏围绕议题开展深入调研的积极性;缺乏参与开展协商的积极性;缺乏监督意见办理的积极性。究其原因,主要是四个方面:即“角色”意识缺失;“民主意识”弱化;组织力量薄弱;历史和文化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以下3个方面,不断提高民建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的政党协商意识:

  1、要不断增强“平等”意识。个别民主党派组织及其成员,因为对自身地位、性质、优势、作用认识不到位,加之受到社会上不正确的“花瓶论”、“摆设论”的影响,“平等”意识比较缺乏,存在“说了也白说”的消极情绪。其实,“自由、平等、理性、合法”是协商民主的基本原则,在中国政党协商制度安排中,民主党派是政党协商的平等主体之一,在政党协商实践中,参与协商的双方主体,在程序上、在实质上、在形式上都是平等的,因为各民主党派具有组织上的独立性、法律上的平等性,享有宪法规定的、与中国共产党平等的权利。民建各级基层组织和广大民建会员,必须牢固树立“平等”意识,这种“平等”意识,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个政党围绕它的章程,为达到其政治目的、维护其政治利益、实现其既定目标而履行的政党职能活动。有了这种意识,才能很好地解决“不想说”、“不敢说”的问题。

  2、要不断增强“角色”意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首次把“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列为民主党派的三项基本职能之一,这就意味着政党协商的“主体之一”是民主党派的基本角色,政党协商工作是民主党派的本职工作,做不好政党协商工作,就是工作失职。民建各级基层组织和广大民建会员,要牢固树立“角色”意识,深刻理解政党协商“主体作用”的科学界定,准确把握政党协商的历史脉络,充分认识政党协商的理论价值、精神价值、实践价值,主动增强参与政党协商的使命感、责任感。

  3、要不断增强“主动”意识。民建各级基层组织和广大民建会员,要不断提振自信心,在参与政党协商过程中,不能被动应付,更不能纯粹“作秀”,而要始终怀着一颗真诚的“协商为民”之心,理性、智性地表达诉求,负责任地提出“存世之言”,献出“为民之策”,负责任地向中国共产党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和意见,真正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据。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为尽”,与中国共产党坦诚地交流、沟通,要讲真话、谏真言,要有理性批评的勇气,敢于和擅于发出与中国共产党不同的、正确的声音,敢于进行“不可行性研究”甚至“替代研究”,敢于担当监督责任,督促协商结果落到实处。与此同时,既要积极接受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协商议题,又要积极主动开展深入调研,提出协商议题,发起政党协商,积极主动向中国共产党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要不断提升协商能力。协商民主建设研究理论认为:参政党协商能力构成要素为两个层面:一是内部构成要素,它主要包括参政议政资源、财政资源、人力资源、文化资源、信息资源、制度资源;二是外部构成要素,它主要包括参政党的“五项能力”建设。参政党协商能力呈现出3大特征:即政治性与公共性、复杂性与多层性、稳定性与动态性。根据这些要素和特征,必须从以下3个方面,不断提高民建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的协商能力:

  1、要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政治把握能力是参政党的首要能力要求,是始终确保民主党派参与政党协商方向的根本要求,更是民主党派的安身立命之本。历史已经充分证明:政治把握能力是政党的生命力,缺乏政治把握能力,不会有光明的前途与旺盛活力。政治把握能力,主要是指能够科学判断形势、适应历史趋势和准确把握方向,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主要包括政治鉴别能力、政治敏感性和政治坚定性,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就是要在增强政治鉴别能力、敏锐性和坚定性上下功夫。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建各级基层组织和广大会员,要认真学习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领会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同心同行、同心同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积极参与政党协商,共同谱写多党合作事业崭新篇章。

  2、要不断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实践证明,政党协商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与协商主体的调查研究能力的强弱。在参与协商过程中,极少民主党派调查研究能力亟待提高,主要表现就是:认为参与协商就是签到、开会、表态,是个形式、是走过场,协商前就不需要花时间和精力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调研流于形式,掌握的情况很不全面,往往是情况反映得多,提出的建议过于笼统,缺乏科学性、前瞻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民建各级基层组织要不断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在协商前开展的调研过程中,要紧紧围绕协商选题,在认真学习相关政策理论的基础上,深入基层,深入民众,深入实际,把“大范围”的调研与“小范围”调研结合起来,充分掌握政情、民情,不断提高协商质量。

  3、要不断提高沟通交流能力。“协商”一词在汉语中,是由“协”和“商”两个字根组成,“协”是指“多个力相加,把各方力量凝聚起来,“商”是指“商量、讨论、沟通,找出共同点,化解分歧点。”政党协商过程,实质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与各民主党派,就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党建中的重大问题,双方以对话、讨论等方式,最终与协商方达成共识,作出决策。由此可见,沟通交流能力,是参政党参与政党协商、发挥应有作用的关键能力。民建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必须不断提高沟通交流能力,要善于对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研究,形成自己的观点和主张;要善于以“公共理性”为基础,对自己的观点和主张进行论证;要善于以“求同存异”为原则,对多方意见进行鉴别和审视,摒除不正确的、不合理的、不科学的观点和主张,找到解决问题的“钥匙”。在参与政党协商过程中,表达观点要做到表达准确、概括全面、有理有据;发表意见要有新意、有独到见解、有真知灼见,能给人以启发;说话态度要注意场合、掌握分寸,传递正能量,唱响主旋律。

  (三)要大力建设协商文化。西方文化学者利普特曾经说过:“结构方面的条件,只为事物的发展提供了可能,只有文化的因素,才能使可能变为现实。”就中国政党协商来看,如果没有协商文化的浸润,发展的进程必然受到影响。因此,民建各级基层组织要大力建设协商文化,要积极引导各级基层组织和广大会员,充分认识政党协商的理论价值、精神价值、实践价值,为进一步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争当“积极宣传者、主动参与者、勇于实践者。”

  一是要充分发挥“自我教育”的主导作用。要坚持“点”、“面”结合,善于以“点”带面,充分发挥自我教育作用。

  1、要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作用。民建各级基层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学习政党协商基本理论,带动每个班子成员自学、帮学、带学、促学,在提高领导班子成员学习教育的自觉性、针对性、规范性上,充分发挥引领、指导、示范作用。

  2、要充分发挥代表人士的作用。要充分发挥民建代表性人士联系广大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利用代表人士在行业上的权威性、政治上的坚定性、社会上的影响力,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政党协商基本理论学习教育培训活动,扩大学习教育培训活动的影响力、覆盖面。

  3、要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作用。要将政党协商的真理力量、先进典型的品格魅力结合起来,在开展政党协商过程中,及时发现、培养、宣传民建各级基层组织和广大会员中的先进典型,深入挖掘先进典型的思想和精神,运用典型“以点带面”,不断深化自我教育活动。

  二是要充分发挥“理论研究”的引领作用。随着政党协商的不断推进,要注重理论创新,做到与时俱进。

  1、要全面把握基本内涵。民建各级基层组织要深入研究中国政党协商基本理论的科学内涵、根本要求,认真学习、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精髓,拓宽理论视野,坚定共同理想,不断提高广大民建会员的理论素养。

  2、要认真研究内在联系。民建各级基层组织要注重研究民建履职工作与中国政党协商的内在联系,把开展政党协商与民建自身建设结合起来,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视角,开展全面、系统的探讨和研究,用科学的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和推动政党协商不断发展。

  3、要着力推动理论创新。民建各级基层组织要针对政党协商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深入开展理论研讨,在理论上给予科学解答,澄清思想认识;要及时总结和提升开展政党协商的新经验、新做法,着力推动理论创新。

  三是要充分发挥“知行合一”的互动作用。开展政党协商的意义在于推动民主政治建设,民建各级基层组织要立足于自身实际,突出政党协商的针对性和实践性。

  1、要落实到自觉行为的养成中。民建各级基层组织要不断提高民主党派广大成员的政治共识,引导每个成员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把不断提升政治素养与积极履行职能有机结合起来,使政党协商内化为“自觉、自主、自为”的行为。

  2、要融入到自身建设的进程中。民建各级基层组织要把发挥政党协商“主体作用”的科学内涵,融入到自己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之中;把发挥政党协商“主体作用”的根本要求,转化为民建各项工作的具体措施,不断推进和深化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为更加有效发挥参政党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3、要体现在履行职能的实践中。在开展政党协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民建各级基层组织、广大会员应有作用,引导各级基层组织、广大会员积极参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工作,积极参与扶贫开发、捐资助学等社会服务工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人心、凝聚共识、凝聚力量、凝聚智慧。

 

(作者系民建湖南省委参政议政处调研员、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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