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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建立全面的保险制度以应对巨灾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失

作者:沈小绢 发布时间:2017-07-25 15:55:27


“我为抗洪救灾献智献策”主题实践活动


6月下旬以来,湘潭连续遭受大到暴雨袭击。据不完全统计,受此轮强降雨个园区68个乡镇街道受灾,受灾人口达60余万人,农作影响,全市5个县(市)区3物受灾面积3.95万公顷,倒塌房屋5048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59亿元。

洪灾肆虐期间,牵动了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基层干部、部队、官兵、普通群众以及各行业组织和志愿者的心,截止目前,抗洪抢险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确保了湘潭的平安。但是由于损失巨大,灾后重建工作又面临严峻考验。

根据湘潭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初步统计,目前全市40多家保险公司,已受理的受灾水稻13万亩,茶林250亩,育肥猪1000多头,受理受损车辆300多台以及其它企财、建工类、家财类保险报案百余起。

保险行业尽管在这几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政府引导民众的参保意识在逐渐提高,但是保险业在巨灾险管理和灾后救济与赔付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却仍然微乎其微。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农业一旦遭遇洪灾,往往损失惨重。从这次水灾的农业险理赔报案数据来看,目前,我市仅有上了规模的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如生猪、乡莲、茶叶等养殖基地有进行农业险参保,除此之外,大部分由个人或者小规模的普通农业都普遍缺乏参保意识。    

除农作物受灾外,群众房屋、财产的损失情况也是十分严重,而从本次暴雨洪灾中保险公司的理赔报案数据分析,产险方面的报案80%以上来自车损险报案,家财险报案占比非常低。由于机动车辆参保具有强制性特点,这也直接反应,群众在运用保险转嫁风险的意识仍然十分薄弱。

在对抗自然灾害过程中,人的生命安全重于一切。但意外又无处不在,在灾情来临之时,人民群众受伤、致残、身故、失踪等不幸的事件无法避免。人身险承保的对象就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当人的身体在暴雨洪灾中受到伤害或生命终止,相应的保险产品均可赔付。据了解,针对此次洪灾,目前多家寿险公司都积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处理洪灾导致的理赔案件,有的报案经公司核心系统查询确认,就可直接进行无保单受理赔付,但有关这一块的理赔案件屈指可数。

保险在巨灾风险中的作用

近年来,现代保险业快速发展,但是保险业在巨灾风险管理和灾后救济与赔付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却仍然微乎其微,特别是在目前灾害管理体系中保险业的作用十分有限。以本次水灾为例,全市商业保险预估损失可赔付在灾害直接损失的分摊比例仅仅为5%左右,远远低于国际上的平均水平36%。目前,我国灾害救济体系中除了依靠国家财政和社会捐助的资金对灾区损失进行补偿外,实际上灾区人民需要自主承担绝大部分由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保险作为损失补偿和风险转移的最佳手段,其应对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职能一直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防损和社会管理的功能还有待加强。

虽然在大灾难发生之后保险在第一时间认真排查灾区承保情况和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并立即开展保险理赔服务工作,但是保险赔付额在灾难造成的损失中所占的比例是非常小的,并不能补偿大多数灾民的经济损失。    

应对风险  未雨绸缪

湖南是一个水灾较为频繁且经常导致巨额损失的地区,而湘潭位于湘江中下游,常年遭遇灾情损失十分严重,要充分运用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确保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稳定。

7月2日上午,省财政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湖南政府已为全省城乡居民投保巨灾保险,包括在湖南出差、旅游、务工的流动人口,投保10万元人身死亡保险。只要在启动相关巨灾救灾保障条件下,为每人提供10万元的人身死亡保险保障。此举释放了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对于完善灾害风险管理体系,减少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具有极大的促进和推动意义。                  

建议全市各级部门、县市区、乡镇相关部门要加大关于大灾保险的宣传,认清风险管理与保险在大灾难来临时的作用,增强社会大众的保险意识。此外,政府加大官方补贴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引导、鼓励居民主动参保、提高参保率,积极构建有效的水灾防范与救济制度。通过保险这种“事先安排”的损失补偿机制,达到增强社会的自愈能力和修复功能。

最后为了发展应对巨灾风险的商业保险,政府政策应该对保险公司有所倾斜,通过保险计划、税收优惠等方法促进地方商业保险的发展。政府可以考虑推广类似于我国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形式,对于诸如旱灾、水灾等我市常见灾害实行强制性保险;通过税收优惠引导民众的保险需求,建立以保险机制为主体的灾害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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