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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李建安:关于将生态型经济林纳入森林生态补偿范围的建议

作者:李建安 发布时间:2018-03-16 11:35:05

     经济林是我国五大林种之一和林业三大“万亿产业”之一, 2016年我国经济林总面积5.38亿亩,经济林种植与采集业产值1.2万亿元,占林业第一产值的58.9%。全国1086个优势特色经济林重点基地县从事经济林种植的农业人口约为1亿人,经济林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1%。2014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取消对还生态林、经济林比例的限制调动了各地、特别是贫困山区发展经济林的积极性,经济林造林比重从2014年的20.53%提高到2015年的29.8%,仅次于防护林,比用材林高8百分点。十八大以来,我国赋予经济林“生态富民产业”的新定位,确立了“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新思路。经济林集中分布在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成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山就是金山银山”新发展理念、协调推进生态建设、产业扶贫和乡村振兴的理想载体。

经济林是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大效益”兼顾得最好的一类林种。据中国林科院长期观测,2011全国经济林可货币计量生态服务价值达2473/(亩·),相当于一般森林的87%高于灌木和竹林。例如,我国优势特色经济林的核桃、油茶、仁用杏、沙棘的种植面积分别达8300亩,6400亩,4000亩和3300亩,是我国生态屏障的重要成分,其中:核桃是西南石漠化地区和北方土石山区优良的造林树种,油茶是南方红壤丘陵区优良的荒山荒地绿化树种,仁用杏是“三北地沙荒地造林的先锋树种,沙棘是西部地区沙漠化治理的首选树种。

上世纪90年代,我国按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实施了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建立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生态公益林给予了一定生态补偿,促进并构建了林业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两大体系”建设的新格局。然而,作为商品林的经济林的生态效益长期被忽视,经济林生态经营方式没有激励机制,粗暴式、掠夺式、破坏式经营方式没有约束机制,一些地方不顾生态环境保护盲目发展经济林或不恰当经营,导致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影响了经济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随着生态文明的兴起和林权制度改革,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标准日益提高,多元生态补偿制度逐步建立,林下经济新业态蓬勃发展,显著增强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内生动力,也间接增加了发展经济林的林地流转难度和地租成本,势必加剧经济林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矛盾,迫切需要依托生态补偿政策“杠杆”及配套保障措施,以调整经济林生产中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关系,促进经济林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为此建议:

1、鉴于生态型经济林发挥着与生态公益林相近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经济林生态保护成本远高于生态公益林,建议将国家林业局认定的生态型经济林纳入各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范围,与集体生态公益林同等享受中央、地方和横向生态补偿。按现行每年每亩17元标准,中央财政每年约支付经济林生态补偿资金60亿~80亿,而每年产生的可货币化计量的生态服务价值将超过1万亿元

2、建立经济林生态补偿绩效评估与考核制度,凡是享受生态补偿的经济林,均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第一”的原则营造生态型经济林,推行经济林生态经营,实施生态化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干扰和破坏,增强经济林生态服务功能,提高林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实现生态优良、产品优质、产出高效和可持续健康经营。

3、将生态型经济林建设列为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的重点任务,按照《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通用规则》框架,建立健全国家经济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评估体系,加快认定试点工作,将生态型经济林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通过市场手段引导经济林“产业发展生态化”,提高生态型经济林产品的品牌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4、调整现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制度,细化森林分类经营类型做好生态型经济林区划界定工作,严格生态型经济林划定标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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